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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吗

2018-09-30 13:41:30 575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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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音频内容: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与原来的区别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
两字。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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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书是证据吗?
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书是不以当事人签字为生效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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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书面借据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书面借据如何认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借贷案件的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没有书面借据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都是基本的事实依据。法官对书面借据的正确认定,直接关系到裁判的结果,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1)结合鉴定认定。一方提交的书面借据要通过对方当事人的质证,当事人对书面借据的质疑有形式上和实质上两方面。形式上的质疑集中在借据全部或部分内容是否是借款人所写。对这种质疑一般可以通过鉴定予以解决,法官结合鉴定结论来认定书面借据是否借款人所写。
(2)综合分析判断。当事人对书面借据实质上的质疑一般有:是自然人间的借贷还是自然人与单位的借贷、是借款还是合伙的投资、是否有担保、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等。这些质疑实际是一方当事人对书面借据表现内容的质疑,即否定书面借据的一部分内容,这涉及法官对书面借据的认定与否以及认定程度。书面借据落款处都有借款人的签名。
一般来说,自然人的借贷仅有借款人的签名,而单位与自然人的借贷除有借款人的签名外,还应有单位的公章。当事人主张推翻书面借据表现内容的,法官应从借款的用途、其他人证、书证等予以综合分析,以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其他证据不足以推翻书面借据的,应对书面借据予以认定,因书面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有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法律的确认有一定差距。比如,出借人认为是借给单位的钱,但没有单位的公章,只有经手人的签名。经手人也说是给单位借款,但又拿不出单位的授权,出借人也没有其他证据。
那么,只能根据书面借据反映的内容确认法律关系。这种确认也体现出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即出借人在借款时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要求在借据上加盖单位公章。但出借人在当时放弃了这些权利,这样就无法在以后的诉讼中请求法律根据自己的意思确认某种法律关系。
有的原告提交书面证据要求被告偿付借款,被告却主张是合伙投资;有的书面证据写的是合伙投资,但一方当事人却主张借贷纠纷。对这类有争议的书面证据不能仅凭其表现内容确定,认定的关键应是从区分借贷与合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入手。
如果书面证据有“合伙”字样,但实际上并不具有合伙的四个法律特征,就不能认定是合伙法律关系。如果书面证据是借款,被告主张是合伙投资,但双方没有合伙协议,其所举的证人证言虽陈述当事人双方是合伙关系,但对合伙的具体内容却不知道,不能认定为是合伙投资;即便当事人有合伙关系,如果不能排除合伙人间的个人借款,也不能认定为合伙投资。借款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但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的,就不能认定为合伙组织的借款,应由借款人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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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哪些证据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哪些证据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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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工伤认定书上有证据没有证据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没有证据怎么办 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公司拒绝认定工伤,职工可以在事故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有劳动合同,职工直接去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就可以了,当然作为职工是需要有证据证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这是职工的举证义务。 所以,建议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一般有工友的证言就可以了。 工伤维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评估需要法律维权的可能性 所谓维权,是指权利被侵害时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有些人发生了工伤,单位会积极主动地配合员工申报工伤,获取赔偿,这种情形压根就无需维权;那些需要维权的,往往都是单位不积极为员工申报工伤,不积极为员工争取赔偿,员工才需要自行维权。 那些制度比较正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都比较完备的单位,积极配合员工申报工伤的可能性很大;而那些无合同、无社保的单位,积极配合员工申报工伤的可能性非常小。 原因也很简单,如果员工有社保,那么工伤赔偿主要是由国家买单,单位只是配合一下,何乐而不为;但如果员工没有社保,那么一切赔偿都要单位老板自己掏腰包,利益攸关之下,很少有单位会这样高风亮节,损己利人。 律师建议:作为员工而言,发生工伤后,躺在病床上休息时,不妨自己评估一下,自己将来需要“维权”的概率有多高。如果你在一家制度健全的大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样样齐备,那么一般情况下,需要“维权”的可能性并不大,可以考虑关闭这个页面。但如果你一没合同,二没社保,那么你就有必要继续往下看了。 二、准备能够证明“工伤”性质的材料。 工伤包括两重含义: 第一是受伤, 第二是因工作原因,这两者兼备,才能构成工伤,才能获得工伤赔偿。这个道理很简单,无需多加解释。但在实践中,员工很容易证明自己受伤,却不容易证明自己受伤是“因工作原因”,而这也构成了员工工伤维权的首要障碍。 律师建议:发生工伤后,应及时报警,打120叫救护车。120医疗急救是有记录的,对事发状况有一定的证据保存作用,有利于认定工伤。另外,应及时联系事发时在场人员,请其出具证词,证明受工伤的事实。 三、保存医疗资料。 工伤和一般的受伤不同,员工要获得赔偿,需要先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 然后做伤残鉴定, 最后根据鉴定结果计算赔偿。而无论是申报工伤也好,做伤残鉴定也好,医疗资料都是必不可少的材料。很多人受伤后,由于一切医疗、住院手续都是单位代为办理,导致医疗资料也都掌握在单位手中。这样一来,如果单位不愿配合员工申报工伤,往往就会采取私藏、扣留医疗资料的方式,让员工自己没办法去申报工伤。 律师建议:发生工伤后,所有的医疗资料应尽可能掌握在自己手中。如果单位表示要为员工申报工伤,需要提交资料,则员工可以将复印件交给单位,原件要保留在自己手中。如果劳动部门要求查看原件,员工应自己携带原件到劳动部门,不宜通过单位转手,避免发生材料遗失等问题,导致日后工伤无法申报。 四、搜集保存劳动关系的证据。 很多人在工伤维权时遇到的一个很大障碍,是“如何证明自己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为要申报工伤, 首先第一项就要证明自己是这个单位的员工。但很多需要维权的劳动者,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了,但都保存在单位,自己手里没有,这种情况就很麻烦。 由于劳动部门受理工伤申报,往往只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合同,即便员工提供其他证据,比如说厂牌厂服、工资清单、考勤卡之类,也是没法直接申报工伤的。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就不得不先去和单位打一场官司,确定“受伤员工与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个事实,然后拿着裁决书、判决书顶替劳动合同,才能去申报工伤。这样无疑会给工伤员工的维权增加很多人力物力的成本,也会大大拖长获得工伤赔偿的时间。 律师建议:发生工伤后,应保存自己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应想办法与单位补签一份。如果实在无法获得劳动合同,则应当尽量搜集各种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做准备。 五、抓紧时间申报工伤。 法律规定,工伤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单位应当申报工伤;如果单位不肯在一个月之内申报,员工应该在一年内申报工伤。如果超出这个期限,在实践中往往视为员工自己放弃了工伤赔偿的要求。需要格外强调的是,这个“一个月”、“一年”期限,指的是从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而不是治疗完毕后一年。 很多用人单位,在员工受伤后,往往也会告诉员工:安心休养,等治疗完之后再来考虑申报工伤的事情。这种说法,有时候是用人单位不熟悉法律,有时候则是用人单位别有用心,故意拖延时间。实际上,工伤的申报与治疗,没有任何必然的先后关系,今天发生了工伤,明天就可以申报,哪怕这时候受伤员工还躺在医院病床上,没有任何影响。所谓“治疗完之后才能申报工伤”的说法,是绝对错误的,很多时候员工受此误导,耽误了时间,导致最后无法申报工伤,不能获得赔偿。 律师建议: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催促单位为自己申报工伤;如果单位在一个月之内还没有申报,或者态度含糊,则员工就应该做好“维权”的准备了。 六、积极协商。 工伤维权的程序相对较为复杂,时间也比较长如果单位处心积虑要故意拖延时间的话,最多有可能拖个一两年。 很多员工被这个时间吓到,不理解为什么需要这么久。工伤维权要先申报工伤,然后做伤残鉴定,然后才能要求赔偿;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在申报工伤之前,还要先打确定劳动关系的官司——这里的每一个步骤,单位都有可能不断地、上诉、申请复议、申请重新鉴定,等等,用各种办法拖延时间,所以在“单位处心积虑拖时间”的情况下,一两年是完全有可能的。实际上,很多单位也都会通过这种拖延时间的方式,逼迫员工让步。 律师建议:作为弱势群体的打工者,发生工伤后,往往都希望尽早获得赔偿。工伤赔偿案件,大部分也都是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在诉讼中途甚至之前就了结。工伤发生后,通过劳动部门、律师,积极地协商调解,是有利于问题早日解决的。 七、尽快维权。 协商这种事情,需要你情我愿,双方都同意。有些时候,单位和员工之间的意见分歧比较大,怎么都谈不拢,怎么都协商不了。这种情况下,员工不能再犹豫,应立刻采用法律手段维权。很多时候,单位和员工自行协商谈不成,但在员工一纸诉状把单位告上法庭,摆出“依”的姿态后,在法官、仲裁员的主持之下,向用人单位释明法律,告诫法律风险,往往又能够达成调解,这也可以算是一种“以打促和”、“以战争求和平”的方式。 员工工伤待遇有哪些 首先,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伙食补助费 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四)康复治疗费。 (五)辅助器具费。 (六) 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生活护理费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其次,伤残保险待遇。 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三)伤残津贴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工伤认定书证据不足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证据不足,看看员工是否上了保险,如果上了,可以得到一些补助。再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补助,一些误工费,手术费协商的话用人单位应该是给付的。工伤认证时间要求较高,过了之后很难申请。 首先,工伤认定去劳动局申请,需要出具以下证据。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4)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5)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8)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属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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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什么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事故责任认定书至关重要,属于书证范畴。所有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者陈述、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口供和辩护、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记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需经调查和核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真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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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在民事诉讼时或者刑事诉讼阶段,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属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证据中的哪一种,目前在理论上未有统一的归类,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也各不相同。 2、一种意见认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归属于鉴定结论,理由是《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水上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这一专门性问题。水上交通事调查过程十分繁琐,且必须结合灯光信号、碰撞痕迹、天文水流等专业知识,只有经过专门培训、具有海事调查官证书的人员才有调查的资格。在司法实践中,《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都是由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的海事人员作出的,也就是说在事故处理程序中,海事人员既是侦查人员又是鉴定人员。以此逻辑论证,则《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其取证程序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另一种意见认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界定为书证,因为它是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以其内容作为证明案件情况的书证,符合书证证明力的特点,即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既是证据事实,也是案件事实。但一般情况下,书证所反映的都是案发前已存在或案件发生的客观过程,它所反映的只能是案件的客观事实,而不能掺入个人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客观事实与个人知识和经验的产物,显然其在制作程序和证明力问题上都与我国诉讼法规定的书证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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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没有证据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证据不足,看看员工是否上了保险,如果上了,可以得到一些补助。再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补助,一些误工费,手术费协商的话用人单位应该是给付的。工伤认证时间要求较高,过了之后很难申请。 首先,工伤认定去劳动局申请,需要出具以下证据。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4)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5)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8)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属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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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什么证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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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会对事故当事人作询问笔录,取得当事人陈述证据;对现场目击证人作调查笔录,取得证人证言证据;对事故车辆予以扣留,取得物证证据;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摄像并调取监控视频,取得视听资料证据;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及车辆驾驶员酒精含量进行专业性检验或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证据;对事故现场勘查、绘图,制作现场堪验笔录证据。公安机关交警部门通过对上述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人民应当依法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证据的基本属性是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效力,仍需审查证据的基本属性,即要审查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取得的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是否反映客观真实情况;证据所揭示的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成因与责任人及其事故车辆,与案件发生之事实是否具有相关性。那些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不加审查,持盲目肯定态度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因为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中并不包括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并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违章行为的作用力大小进行比较,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分为无法认定、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无责任六种。
借据应该怎么写,书面借据的法律认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借据应该怎么写借据的写法一般来讲包括三部分。
(一)标题借据的标题可以由两种方式构成:其
一,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写上“借条”或“借据”字样。其
二,在第一行空两格后写上“今借到”作为标题,而正文的其它内容放在下一行顶格写,其实这是一种省去标题的借据的写法。
(二)正文正文要写明下列一些内容:
首先,从哪里得到了什么东西,数量多少。要写出所借的钱物的数目及物品的品种、型号、式样、规格等。借出方也需写清楚。从单位借出的钱物要写上所为何用。
其次,写明归还的具体日期或大致时间,有较为复杂的情况,则要写明具体归还的方法。
(三)落款要写上写借条者的单位名称和经手人姓名或借方个人的姓名。必要时需加盖公(私)章,以示负责。单位、个人名称前一般写上“立据人”或“借款人”字样。在署名上还要写上借钱物的具体时间。年月日要写齐,不要只写月日。
二、书面借据的法律认定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借贷案件的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没有书面借据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都是基本的事实依据。法官对书面借据的正确认定,直接关系到裁判的结果,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1)结合鉴定认定。一方提交的书面借据要通过对方当事人的质证,当事人对书面借据的质疑有形式上和实质上两方面。形式上的质疑集中在借据全部或部分内容是否是借款人所写。对这种质疑一般可以通过鉴定予以解决,法官结合鉴定结论来认定书面借据是否借款人所写。

2)综合分析判断。当事人对书面借据实质上的质疑一般有:是自然人间的借贷还是自然人与单位的借贷、是借款还是合伙的投资、是否有担保、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等。这些质疑实际是一方当事人对书面借据表现内容的质疑,即否定书面借据的一部分内容,这涉及法官对书面借据的认定与否以及认定程度。书面借据落款处都有借款人的签名。一般来说,自然人的借贷仅有借款人的签名,而单位与自然人的借贷除有借款人的签名外,还应有单位的公章。当事人主张推翻书面借据表现内容的,法官应从借款的用途、其他人证、书证等予以综合分析,以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其他证据不足以推翻书面借据的,应对书面借据予以认定,因书面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有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法律的确认有一定差距。比如,出借人认为是借给单位的钱,但没有单位的公章,只有经手人的签名。经手人也说是给单位借款,但又拿不出单位的授权,出借人也没有其他证据。那么,只能根据书面借据反映的内容确认法律关系。这种确认也体现出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即出借人在借款时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要求在借据上加盖单位公章。但出借人在当时放弃了这些权利,这样就无法在以后的诉讼中请求法律根据自己的意思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有的原告提交书面证据要求被告偿付借款,被告却主张是合伙投资;有的书面证据写的是合伙投资,但一方当事人却主张借贷纠纷。对这类有争议的书面证据不能仅凭其表现内容确定,认定的关键应是从区分借贷与合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入手。如果书面证据有“合伙”字样,但实际上并不具有合伙的四个法律特征,就不能认定是合伙法律关系。如果书面证据是借款,被告主张是合伙投资,但双方没有合伙协议,其所举的证人证言虽陈述当事人双方是合伙关系,但对合伙的具体内容却不知道,不能认定为是合伙投资;即便当事人有合伙关系,如果不能排除合伙人间的个人借款,也不能认定为合伙投资。借款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但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的,就不能认定为合伙组织的借款,应由借款人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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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什么证据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什么证据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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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哪些证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在民事诉讼时或者刑事诉讼阶段,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属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证据中的哪一种,目前在理论上未有统一的归类,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也各不相同。 2、一种意见认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归属于鉴定结论,理由是《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水上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这一专门性问题。水上交通事调查过程十分繁琐,且必须结合灯光信号、碰撞痕迹、天文水流等专业知识,只有经过专门培训、具有海事调查官证书的人员才有调查的资格。在司法实践中,《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都是由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的海事人员作出的,也就是说在事故处理程序中,海事人员既是侦查人员又是鉴定人员。以此逻辑论证,则《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其取证程序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另一种意见认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界定为书证,因为它是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以其内容作为证明案件情况的书证,符合书证证明力的特点,即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既是证据事实,也是案件事实。但一般情况下,书证所反映的都是案发前已存在或案件发生的客观过程,它所反映的只能是案件的客观事实,而不能掺入个人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客观事实与个人知识和经验的产物,显然其在制作程序和证明力问题上都与我国诉讼法规定的书证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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