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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管辖法院是哪里

2020-05-18 17:14:05 793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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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音频内容:

我国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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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管辖法院是哪里?
强制执行公证管辖法院是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地的法院。债务人不履行具备公证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选择好管辖法院后,就需要准备材料,包括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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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法院管辖地是哪里?
行政强制执行法院管辖地是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上规定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确的,涉及到行政机关发布的处罚决议情况,当事人拒不执行的,可以到被告人所有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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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是什么?
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指的是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可以对法院内部的工作均衡有好处,可以有效地维护国家的主权。法院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还有一些特别的规定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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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最近经常听到一个词叫做强制执行管辖法院,因为本人学历有限,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公证强制执行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一、强制执行公证管辖法院
我国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2、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3、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4、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5、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6、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7、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
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涉及公证条款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自本联合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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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朋友最近有一些公证的问题准备要强制执行。请问各位律师现在强制执行公证的管辖法院和文书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2、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3、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4、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5、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6、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7、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
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涉及公证条款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自本联合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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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谁有管辖权?
申请强制执行谁有管辖权需要根据据以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类型确定,如果是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是裁定的,此时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是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都是有管辖权的,具体的强制执行的规定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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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的转正手续一直没有批下来,试用期已经一年了,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管辖法院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争议发生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没有年龄限制,但是有一年的仲裁时效;
2、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人必须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劳动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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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哪里管辖
强迫交易案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管辖。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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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涉及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缺席判决公告送达强制执行的案子,……,我不服该怎么办? 可以加微信交流。
[律师回复] 缺席判决的后果是怎样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如缺席的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可强制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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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一个姐姐申请了劳动仲裁的结果已经下来了,要求强制执行,仲裁委裁定书强制执行法院是哪里
[律师回复]
1、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以前仲裁裁决案件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由于执行法院级别过低,在确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随意性较大,2006年9月开始实施的仲裁法司法解释,才规定由中级法院执行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6、《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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