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说的“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于执行案件不存在约定管辖的问题,故公证债权文书只能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一并提交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中的执行标的应按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公证费等分类列明,利息、违约金应注明数额或基数、计算标准、期间。执行证书载明由债务人给付律师费、公证费等,但未予明确其金额或计算方式,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对该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执行证书载明由债务人给付律师费、公证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该费用须为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前已客观实际发生的费用,对尚未发生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二、强制执行公证要符合哪些条件?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综上所述,公证处做出的执行公证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如债务人不履行,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定管辖法院是第一步,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地的法院都可以受理这样案件。当事人要提供执行申请书及公证执行债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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