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全文(草案建议稿) 第一百一十一条
【买卖机动车未过户亦未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该机动车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受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与原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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