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时限:
1、重大复杂的事故,73日内作出;如果有重新检验、鉴定的情况,98日内作出。
2、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58日内作出。
3、一般需要检验、鉴定的,33日内作出。
4、无需检验、鉴定的,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重新申请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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