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
2、申请人的户口簿;
3、《结婚证》;
4、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
5、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
6、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特殊情况:独生子女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