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结婚的,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可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以及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外文需要提供翻译件。
(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三点:
(1)双方当事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
(2)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
(3)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三)登记
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要求复婚的,按结婚的程序办理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管理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用由本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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