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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