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外收养,我国在收养成立程序上作了较严格的规定:
1、外国收养人须由其经常居住地国政府或其他委托收养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2、外国收养人确定了收养对象后,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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