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谈判是双方当事人就交通事故赔偿解决问题进行的协商。纠纷能不能调解,成不成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调解时间。一般来说,就加害人一方来说,越早调解越好,但是过早提出调解要求,很难得到受害人的响应,就受害人一方来说,调解则应该尽可能选在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完毕,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经过正式评估机构评估,人身受到伤害的等伤口完全愈合并进行法医鉴定之后提出较好。
2.调解地点。调解地点一般不能够选择到一方当事人家里或一方当事人享有绝对控制权力的地点进行,因为在那种环境下进行的调解,由于双方力量的失衡,往往会演变成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清算”和报复,而根本无法进行心平气和的协商和谈判。交警队、律师事务所、村委会、甚至是其他公共场所如茶馆等都可以作为调解的地点。
3.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必须组成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谈判小组,如果本人因各种主客观因素不能够参加的,也应该派其成年亲属或书面委托律师或其他人员参加,调解时人员不宜过多,一般由每一方当事人派一至两个代表参加为宜,而且必须指定其中一个人对该事故处理负有全责。
4.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欲达之目的和能达之目的之间的权衡,以及选择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风险和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打架要看伤情,如果构成轻伤以上了,要负刑事责任,并不是私了就可以的,只是积极赔偿了对于自己的刑事处罚会有帮助。
既然已经签协议赔偿了,对方还报警,证明双方对于赔偿数额或者某些具体问题还有争议,建议优先协商解决,否则构成轻伤以上的话,会承担刑事责任。
只要报警,公安机关就会受理,如果不构成轻伤,就会居中调解。若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只有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轻伤害案件才适用调解程序,调解以一次为限,调解不成就按法律程序走了,且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只是公安机关在处进案件时可自由选择的一种处理方式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广括性、综合性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均难以明确的限定,存在着广义和狭义的处理理解。通说认为,狭义是指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即一般不包括仲裁和行政处理,行政裁决。广义的是涵盖所有非诉讼解纷方式,既包括传统的民间调解和仲裁,也容纳行政裁决,行政处理,同时还能吸收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的类型。我国的的学者和司法实践者更倾向于广义的概念。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特征:
1、程序上的非正式性。
2、纠纷解决准则上的非法律化。
3、纠纷解决主体的非职业性。
4、地位构造的平等性。
5、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与平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