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权利。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对合同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所以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权利。
集体合同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为1年,最多不超过3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及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后,在15日内作出审查意见;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日为集体合同的期限起始日。
参考法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1、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债之成立的要件的定金。这种定金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
2、证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为债之成立的证明的定金。
3、违约定金,其性质和作用与违约金相同,都具有间接地保证合同履行的效力。
4、解约定金,这种定金是解除合同的代价,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其丧失定金所有权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用双倍返还定金来实现合同的解除。
5、立约定金,是在订立合同前而交付的定金,其目的或效力在于保证在此之后订立正视合同。
1.协商一致和公平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本着公平互利的精神,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自愿订立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和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自愿订立合同是契约自由原则的重要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因此,当事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选择哪家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以及订立何种合同等,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欺诈、胁迫或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如果违背自愿订立原则,采取行政手段,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3.合法性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合法性原则包括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等。
首先,按照合同当事人平等的原则,在主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三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若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出现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未经过保证人的同意而及于保证合同,结果会使保证人承担更重要的责任,明显有违合同当事人平等的立法原则。
其次,从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分析,主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履行部分债务,基于这种履行会产生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保证人对主债务的担保是基于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能力而确定的,对保证合同而言,原来的担保内容并未发生变动,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如及于保证债务并使之中断,等于无限延长了保证期间,结果是不当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因此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保证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