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适用普通诉讼时效,3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什么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有人认为,抗辩权也可成为免责事由。其实,行使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因而无责可免。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和债权人过错、其他法定免责事由(1.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2.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除非出现了几种法定的可撤销的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出现以上法定事由时,不论赠与合同是以何种形式成立,是否经过公赠,是否完成交付,赠与人都可以提出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我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形式的优点在于迅速、简便、节约缔约成本。但口头形式的合同的缺点是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口头形式的合同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
一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全部或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了履行,应视为合同成立;
二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无异议,仅对合同非必要条款发生争议,应认定合同成立;
三是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应认定合同成立。重要的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事实,而不是证明的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变更的原因有:
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变更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
2.因情势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而变更 这里讲的情势,不包括商业风险在内。
3.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 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的,实际上是赋予了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以变更合同的请求权。
4.因订立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变更。
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下列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以变更: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4)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5)一方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5.因当事人自愿而变更合同 这里所说的当事人自愿,是指在上述四种原因之外,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双方由于其他原因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