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解除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
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并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应予允许并加以提倡。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名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毁损可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灾也可能导致不能如期履行。
二,逾期违约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确或者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逾期违约。
所谓民事逾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者声明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所谓末世逾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唯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逾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
合同可撤销的期限是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本规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内,不存在期间的中断或者中止的问题,这“1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要求延长该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