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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语音解答

合同事务 合同终止
合同解除法律依据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四条有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就是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3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协商一致可以写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是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说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的,可以依照约定,在条件成就是解除合同。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因我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刚才的94条就是法律规定的法定的解除条件,只要符合就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当事人就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那么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约定有行使期限的,那么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也就是说解除权约定了行使期限,期限届满不行使权利,这个权利就消灭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第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患病或因公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就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条件

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231条规定: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定条件

1.出租方拒不交付符合约定用途的租赁房屋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4.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5.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款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6.一房多租无法实际履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7.不可抗力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8.不定期租赁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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