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合同相对方赔偿损失。根据我国法律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公证合同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一直在履行中,公证书在合同有效期内是有效的。公证合同双方后来协商解除了合同,则该合同的公证书也无效。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受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居间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居间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没有约定期限,居间合同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期限。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期限的,居间人可以随时履行,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如果经过较长时间,仍未促成订立合同的机会,完成居间服务,委托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理由,解除居间合同。
对于倒签劳动合同,能否豁免用人单位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对此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但在事后用人单位已经补签,而且还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并未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用人单位通过事后补签的行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仍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本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不能免除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双倍工资与补签老合同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并列责任,不具有可选择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据此可知,双倍工资与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并列责任,不具有可选择性,用人单位必须一并履行。
下列情况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示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6、效力未定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