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迁户以女方迁入男方户籍的居多,结婚迁户口的流程主要是:
把落户申请交到转入地的派出所,派出所开具接纳证明。
待转入地派出所审核后,符合转入条件的,派出所会开具接纳证明。
把接纳证明交给转出地的派出所,转出地派出所同意迁出,就会销户,出示同意转出书。
拿着结婚证和女方户口本,到女方所在地的派出所把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并开具“户籍证明”。
双方拿着持双方户口本、女方户籍证明、结婚证、各自的身份证、男方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提交给公安局审批。
审批成功后,既可以可以在网上办理迁移,也可以到女方派出所把女方的户口迁回来。
女方落户后,重新办理新的身份证。
身份证过期了是不能领取结婚证的,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一方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里的身份证必须是在有效期范围内的身份证,在有效期内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系统里才能读取到个人的信息数据,过期的身份证是无法读取数据的,也就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户口簿和身份证缺一不可,且需要是原件。身份证过期先去补办身份证再办理婚姻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满足下述的这三项条件,没有领证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否则,只能算作同居,不能算结婚。
1、男女双方“结婚”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
凡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办理仪式的,即便是没有结婚登记,也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也是合法的夫妻。
2、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男女结婚就必须要办理结婚登记了,在法律上,结婚也是以领取结婚证书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再婚办理准生证有很多种情况。
第一种是夫妻俩之前都没有子女。办理准生证直接带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就可以了。
第二种是其中一个人再婚前已经有了子女,那么申请准生证就应是申请第二个子女,需要以下材料和证明:
(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二)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
第三种是已经收养了子女的,需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第二、三种情况都需要符合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申请生育二胎的育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生育证》,如果一方是离婚的还需要带之前的离婚协议或离婚证书。
第四种情况是双方均有子女,相当要第三个孩子,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办理准生证的权利。
1、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