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证,比如:保证书、情书,同居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2、物证,比如: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比如,录像带,电话(包括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录音、短信,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能够了解重婚事实的知情人范围主要是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双方同事、邻居之间。
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自己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恋证据的收集同上重婚罪的取证至于说到重婚罪取证难的问题,我主张必要时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同居关系中也存在“共同财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但要注意的是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重点在于共同所得,而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
(一)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此时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二)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我国法律是以时间为界,来解决没结婚证怎么离婚的问题。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或是不愿补办的,则是同居关系,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解除关系,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对同居财产分割有争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视如下情形处理:第一,对于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一律解除;第二,离婚后双方没有再婚,但是也没有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当作为同居关系判决解除。
法院对于没有领取结婚证而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是不会受理的,但是会受理同居后一方因分割同居期间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若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的,形成事实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将按正常离婚程序审理。若双方同居而未办理结婚登记在1994年2月1日后的,一方想解除其同居关系的,可以先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后婚姻效力从二人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时开始计算,法院即按正常离婚程序审理;双方不同意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