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不存在非法同居的概念,同居通常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时间上持续保持同居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
非法同居,亦称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非法同居的形式包括:
1、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3、公开同居关系之后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
1994年2月1日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即1994年2月1日后),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