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作为为保证主债权债务合同正常履行而签订的协议。其对于文书内容有着一定要求。
首先,应注意明确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债权人来说,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更为有利。
其次,应注意明确保证期间的长度。
根据《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故而,一份有效的担保书必须要充分明确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限。保证期限的标准写法应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多少年”,而不能写成“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否则根据最高院《担保法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类内容将被认定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限认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最后,更应注意到担保合同的主债务是否有效,并注意核查担保人的主体身份信息,避免因主合同效力或签署人真实性问题影响担保书效力。同时应注意留存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便于双方产生法律争议后诉讼使用。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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