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公证,分为动产继承公证和不动产法定继承公证。动产法定继承公证,申请人需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申请人应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遗留的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做公证。不动产法定继承公证,申请人需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申请人应向,被继承人遗留的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做公证。
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亲自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而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文件: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本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本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
继承遗嘱就是指定继承的意思了,所以在有了指定继承的时候,法定继承人也就不能进行继承,只有指定继承人放弃或者是意外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才可以进行继承的。《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订立了有效的遗嘱,一般是根据遗嘱继承;如果最终认定遗嘱无效,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可以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关于打印遗嘱理论上存在着分歧,但在实践中应当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事实,以解决纠纷为导向,将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证据效力相结合起来予以综合考虑与审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审查:
1、来源审查。
证据来源可以借助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形式转化而来,打印遗嘱的来源尤其重要。一般来说,从遗嘱人身边或者居住地发现的打印遗嘱在证据效力上要高于非遗嘱人所持有的遗嘱,打印遗嘱的来源存在越多的疑问,其证明效力就越低。
2、形式审查
只有形式完整、意思表示明确、具有立遗嘱人真实落款签名的打印遗嘱才能具有遗嘱的效力。
3、内容审查。
通常情况下,遗嘱包含了遗嘱人对重大财产的处分意思。由于打印遗嘱更容易被伪造和变造,如果有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所记载的意思表示与遗嘱人生前的意思表示或者具体行为存在明显出入,打印遗嘱的证明效力就会因为出现相反事实而降低。
4、辅助证据审查。
凡是可以印证或者打印遗嘱的内容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信件、邮件、手稿、录音以及证明证人等证据,均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予以使用。
不能。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即成立。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遗产处理正在进行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公款放弃继承后悔的,不予承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