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2012年4月,吴某像林某将车借走,几天后林某像吴某要车,通过各种追问才得知,因林某欠大额高利贷,将他的车已经卖了还债,事后林某委托王豪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按车的原价格赔偿给自己,林某拒绝,因为没钱,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吴某按车原价尽快赔偿给林某,该案件涉及金额15万元,王豪律师合法收取原告林某律师费1万元。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乘以一定的比例进行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标的越高,代理费的比例递减,并且可以进行基础性的协商。
(一)对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件。
(二)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乘以一定的比例进行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其中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标的越高,代理费的比例递减,并且可以进行基础性的协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2009年3月,赵某因有事向张某借车,向张某各种承诺,张某无奈,不好拒绝,就将车借与赵某,3天后找赵某要车,自己有事要用,赵某吞吞吐吐说车归还不了,张觉得不对劲,就一直追问才得知车在借走当天,赵某喝多酒,将车停好后未锁就回家睡觉了,第二天才发现车丢了,但是所停位置没有摄像头,无法追踪窃贼,张便与赵某协商让其赔车,赵某不愿意,认为自己不是故意的不想赔,随后张某委托王豪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全额赔偿车辆损失,赵某不愿意,说自己不是故意弄丢的,没钱赔,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将车借走后对车辆有保管责任,应全额赔偿,该案件涉及金额9元,王豪律师合法收取原告张某律师费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