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有七种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
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捐助财团法人的行为
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多方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等法人的行为
(二)、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
(三)、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与非要物,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主要的实践性行为: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四)、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我国要式行为主要有:遗嘱、收养协议、结婚、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证合同。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五)、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括: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免除、票据行为、授权行为
(六)、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按行为的效果)
(七)、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按行为的效果)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法律为调整相邻不动产的利用,而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所规定的相互提供便利和接受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用邻地通行、采光、安设管线、用水排水等法律关系。相邻关系在性质上是所有权内容的限制或扩张。按照《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章的规定,相邻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因用水、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1、相邻用水关系
2、相邻排水关系;
(二)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
(三)营缮的邻地利用关系;
(四)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五)相邻通风、采光、日照关系;
(六)不可量物的侵害;
(七)相邻防险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有谅解书体现出被害人予以谅解,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有悔罪表现,这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具体轻判多久,还需要综合案情,法官最终作出裁决。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对于缴纳罚金是属于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应当依法予以缴纳罚金,不属于减刑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相关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1)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2)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3)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4)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
(5)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6)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
(7)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如果在再审案件中,原审法官存在其他问题的,有可能会影响到内部考核,严重的话,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