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5条规定,提审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 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虽然“提审”这一做法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采取的是“指定再审”,而“提审”的方式极少使用。当然,一般真的适用提审的话,那么当然是肯定会开庭审理的。
减轻处罚主要分成两种:一种是法定的减轻情节,一种是酌定的减轻情节。通俗的讲,法定的就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要符合该情况,法院就必须减刑;酌定的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类似情节,法院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予以减刑。
主要的法定减轻情节有:
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
⑵防卫过当;
⑶避险过当;
⑷中止犯;
⑸从犯;
⑹胁从犯;
⑺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明确约定的酌定的减轻情节主要有:
⑴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
⑵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⑶聋哑犯或者盲人犯;
⑷预备犯;
⑸未遂犯;
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⑺犯罪后自首的;
⑻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8)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坦白情节。
其他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的酌定减轻情节,主要宗旨就是该情节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例如:
⑴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犯罪的;
⑵犯罪既遂后,案发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减小社会危害性的;
⑶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或出于义愤,引起一时激愤而重伤、杀人犯罪的;
(4)因为家里急需治病或者为了生存无奈犯罪的
(5)积极退赃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的等等等等。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在行政赔偿中,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的决定的,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在刑事赔偿中,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的决定的,则只能在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因此,简而言之,对行政赔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刑事赔偿的决定不服的,则只能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同时,在时间限制上,不服行政赔偿决定的起诉期限是三个月,而不服刑事赔偿决定的复议期限是三十日,需要注意。
扰乱法庭秩序,情节轻微的,可能会受到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的处罚,而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因此,参加庭审活动一定要遵守法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