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国目前对撤销司法鉴定意见书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鉴定意见因其所具有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而为法院采纳,而且具有重要的证据地位,一旦撤销会对审判活动和司法权威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通常情况下是不允许撤回的。如果认为司法鉴定意见有瑕疵,可以采取补充鉴定、重新质证,甚至是重新鉴定等方式进行弥补。
刑事案件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实施了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维护刑法的权威性而追究其刑事责任,进行立案侦查以及审判并给予其适当刑事制裁的案件。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对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应当立案,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