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两篇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篇是1998年9月2日发布,1998年9月8日实施的法释[1998]23号名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篇是2012年12月20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法释[2012]21号名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据此,如果诈骗罪案件经追缴或退赔不能弥补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一、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应注意: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只是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只有因此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具体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如下几点:一是从主体上区分。构成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和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和单位,非依法配备、配置枪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不构成本罪。二是从主观方面区分。构成本罪必须是故意所为,如果是过失所为,则不构成本罪。三是从情节上区分。如将枪支出租、出借给不法分子则属于情节严重,如将民用枪支出租、出借他人临时使用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四是从枪支的种类上区分。一般来说,出租、出公务用枪的行为危害较大,而出租、出借民用枪支的行为危害较小,对前者一般应以犯罪论处,对后者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此罪与彼罪 二、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随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分在于: (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将配备配置的枪支租借给他人一定时间内暂时使用;后者则是非法出售枪支给他人。前者表现为租或者借;后者表现为出卖。 (2)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 三、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在出租、出借枪支时,明知租用人、借用人将使用租用、借用的枪支进行犯罪活动而仍出租出借的,对行为人则以租用人、借用人使用租用、借用的枪支所实施的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处罚。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法;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
以上三个条件,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逮捕。
免于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或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所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决定。基础: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条件:
1.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
2.犯罪情节轻微的;
3.虽然罪行较重,但有显著悔罪、立功表现的;
4.依法具有其他免除刑罚的特殊情况的;
5.不判处刑罚也没有社会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