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成立的条件就是指法人得以成立的要件,它包括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
《民法通则》第37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是对法人成立的概括要求。包括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实质要件是指法人设立的目的、宗旨、设立方式以及经营范围等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要件要求法人符合法定的程序。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法人的种类、规模不同,其所需的财产和经费的要求也不同。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是法人成为特定化组织的标志,组织机构是法人意志形成和实现的基础,场所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地点。这些都是法人必须具备的。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首先: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其次: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最后: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虽然办理的流程改变了,但如何防止冒领、冒用身份证等问题发生呢?针对至关重要的安全问题,《意见》对异地受理制度明确了“规范证件制发程序”、“严格身份信息核验”和不予受理申请的情形。比如说曾有骗领、冒用居民身份证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就不能异地办理。
居民身份证变更,要求带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资料前往办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更换居民身份证》可以了解到,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情况下是可以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异地办理。
1.更换居民身份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办理:
①居民户口簿原件(异地办理还需要提供居住证原件);
②《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或者《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③原居民身份证;
④当地公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