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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 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条件和程序:首先,是由被告人独立提起,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提起,或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诉的案件;其次,在审判程序适用上,根据我国四级两审终审制的审判制度,只适用于二审程序中;再次,二审合议庭和审理法院在改变刑期和处罚方式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 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例外和限制:第一,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的案件或刑事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被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三,经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由此可见,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有条件的不加刑。
1.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一种财产刑,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
2.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从程序上,宣告缓刑是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并作出,因此,宣告缓刑是和罚金刑同时作出的,不会出现先判处了罚金,然后根据罚金缴纳情况再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所以酒驾致人死亡是肯定要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则会被追究交通肇事罪在三年以下或者拘役范围内量刑。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则会被追究交通肇事罪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