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国国《刑事诉讼法》虽把刑事立案活动纳入了监督范畴,但其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监督,尚无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应当立案而立也是一项关乎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十分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应纳入立案监督的范畴,特别是在中国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观念中,一个人即使只被侦查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社会上都会对之产生相当负面的影响。
2000年1月,高检院审查批捕厅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的解答》,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确属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该解答把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也纳入了立案监督的范畴,有效的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的立案时间,根据《民诉法》第123条规定,对符合《民诉法》119条规定的起诉的,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案材料是立案所依据的有关事实材料。分言词材料和实物材料两类。从取得途径看,刑事立案材料主要包括被害人的揭发、控告材料,法人和公民的检举材料,犯罪人的自首材料,以及司法机关直接发现和获得的材料;民事、行政立案材料主要包括原告的起诉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立案材料的可信性直接关系着立案的准确性,因此,法律规定,对材料的真实性、具体性及其来源的可靠性必须经过审查。
如果本案涉及刑讯逼供,那就有可能通知办案民警出庭作证,这种情况就有可能让民警出庭,总之就是通知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和民警自身组织旁听这两种情况法院会通知办案民警,其他情况是不会通知的。
备案不等于立案,立案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备案就相对简单多了。按照一般程序,公安机关对任何公民的报案都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备查(备案),是否能够符合立案条件要根据调查的情况依法确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