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被税务稽查时,稽查局最终往往会出一个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两个文书给企业,其中的处理决定书上面基本上是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内容,而处罚决定书上面基本上是罚款的内容。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到底有什么区别呢?按照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内函来分析,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处以一种额外的或者称之为附加的义务,这种附加的义务主要是为了保证原来规定的行政义务的履行,例如警告、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与许可证、责令停业停产、行政拘留等。而行政处理则不同,它主要是让当事人履行原来该就有的法定义务而不是附加的额外义务。实质上就是让企业履行原来该履行的义务,而没有增加新义务,所以就是一种行政处理决定。
而对企业偷税罚款,这种罚款,是新设的,企业以前所没有的义务,也就是新附加的义务,所以就属于行政处罚类。而在税务上,这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不同,直接决定了后续企业权利的不同,比如行政处理就没有像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样的听证制度。还有比如对于行政处罚,可以直接诉讼,但是对于行政处理里面的涉税的,就需要先复议后诉讼。
一共六个原则
1.平衡原则
2.比例原则
3.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4.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5.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6.救济原则
以上六项原则,均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行政强制法》具体规范和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灵魂。
有权享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
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
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
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
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
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1)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分一般由与被处分人有从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由特定的和法定组织作出。
(3)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制裁的种类不同。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
(5)执行的程序不同。行政处分由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执行。处分决定归入被处分人的人事档案,被处分人对行政处分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诉,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诉;行政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己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