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产生的债务因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成为个人的债务,但是离婚时双方具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仅具有对内的效力,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离婚后, 对债权人而言,该项债务仍为连带债务。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在债权转让的时候一般是不需要债务人同意的,只需要通知债务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也就是说,债权的诉讼时效会因为转让这一行为而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对于借钱不还的行为,一般先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的时候最好采取录音等方式,让对方承认借钱的事实存在。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
律师函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归还,最终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后拒不归还可申请强制执行。
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对方已经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支付令专门用于解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偿还债务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支付令发出后,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支付令具有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
一,对借贷本金的处理,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除了借款人按破产程序清算的以外,即使借款人在使用借款时发生亏损,暂时缺少支付能力,也不能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返还本金的责任。因为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的返还责任,系于法无据,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发生亏损是借款人经营失策或使用借款不当引起的,借款人不应把自己的经营风险和经营过错转嫁给出借人。至于返还本金的期限,可根据借款人的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二,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但出借人在资金被占用期间一般都有损失存在。损失的类型有。出借人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他人,需对银行承担利息及逾期还款的罚息。出借人把自有资金出借他人而被长期占用,自身经营所需资金依靠银行贷款,因此需要支付利息和罚息。出借人向私人或其他企业以相当于或高于银行的利率借款,后又转借他人,因此而需要支付利息。出借人因借出的资金无法按时收回,因此而影响自身经营,减少企业收益,甚至产生亏损。对出借人的上述损失及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利润,可区别不同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