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申请文件缺少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2、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未打字或印刷的。
3、未按要求使用正确申请书式的;擅自修改申请书格式的。
4、申请书上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的。
5、申请书未使用中文的;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未附送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翻译公司公章的。
6、因未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导致无法确定申请人名称、地址的;
7、申请书上申请人名称、所盖章戳或签字、所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不一致的。
对于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原则。它是以申请注册作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而在先使用不能作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即使商标使用者已经在商业上使用某一商标,如果没有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也不能获取商标专用权,其使用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申请原则只对最先申请商标注册者认定其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一制度的法律结果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商标抢注者抢注商标的性质如何判定?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商标法》的规定来理解,“恶意抢注”是申请人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扩展理解,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商标注册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信封复印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评审委托书、主体资格证书等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正。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商标是可以买卖的,商标买卖就是商标转让,商标转让是从商标持有人手中,通过商标局转让给商标受让人。一般情况下,受让人个人或者企业都是可以的,只需要准备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双方一般需要准备:《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证明身份文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原件和复印件。
关于商标许可使用的权限,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商标许可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独占许可,该许可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之内,可以排除商标专用权人对商标的使用。同时当该注册商标被侵权时,也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许可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商标权利人的权利。
第二,排他许可指商标权利人在约定的时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商标权利人依约定还可以使用该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而且如果被许可商标被侵权,也只有和商标权利人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而不能单独向法院起诉,或者只有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才能单独起诉
第三种普通许可。在发现该注册商标被侵权时,必须与商标权人一起起诉,或经权利人的明确授权才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