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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 2021-02-05 15: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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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需要去解决就只能找到了管辖的法院,法院才会受理案件。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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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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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朋友结婚后发现两个人三观不合,要离婚,但是对方不同意,问一下诉讼离婚管辖法院管辖权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怎么确定虚假诉讼罪管辖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确定虚假诉讼罪管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证据确凿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何对虚假诉讼犯罪进行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实践中,有的刑事犯罪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的则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虚假诉讼犯罪来讲,一般情况下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以上的介绍,我们知道对于虚假诉讼犯罪,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为7年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判处罚金。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
2、客观要件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提讼,利用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3、主体要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或者是个人。
4、主观要件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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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侵权行为地,就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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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能怎么确定诉讼管辖
[律师回复] 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变化对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厘清“接收货币一方”究竟是借方(债务人),还是贷方(债权人)这一关键问题。
借款合同的性质
1、是实践性合同
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将借款交付时间确定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生效与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存在差异,且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是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并规范的,故此处的“提供借款”应解释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应为实践性合同。
既然出借人“提供借款”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则那种将借款交付行为解释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存在先天的法理障碍和逻辑矛盾,故借款交付地显然并非合同履行地。
2、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学界通说认为,赠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至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否为单务合同,则因有息、无息而存在分歧。对于无息民间借贷,通说认为属于单务合同;自合同法的规范来看,应将民间借贷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已如前述。
在此基础上,因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故出借人并不负担给付义务,仅借款人负有给付义务,即民间借贷合同在合同法上应解释为单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既然为单务合同,则借款人的主给付义务所在地——还款所在地——才应系合同履行地。
3、还款所在地的认定
因借款人履行返还义务的标的为货币,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项有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才进一步确定为原告住所地。这才是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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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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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借贷诉讼管辖应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借贷诉讼管辖应该怎么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民间借贷可能出现口头及书面借款合同的形式,若口头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出借款项后,仅会出具借条,并没有约定履行地,此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借款合同纠纷的,除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合同履行地是出借款项的地点即出借方所在地,所以应当由出借方所在地、借款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民诉法》第23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民诉法》第34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法》第62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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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法院?
1、交通事故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的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地域管辖,依据的是侵权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规定。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级别管辖不能由当事人选择,但地域管辖是可以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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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要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诉讼管辖法院要怎样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二、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管辖
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十五条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的,由最先收到状的人民管辖。第二十一条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有权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审判。下级人民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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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定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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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网购纠纷诉讼管辖该如何确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网购纠纷诉讼管辖怎么确认
双方约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双方在发生网购纠纷时,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在卖方住所地、买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点中选择一处作为管辖所在地。不过,现实中,这种约定并不常见。
值得注意的是,网购纠纷中,许多卖方作为被告,常常以其曾在网页中明确告知“发生争议提交卖家所在地管辖”,买方对此未表示反对为由提起管辖异议,这种异议是不成立的。卖方在网页中贴出的告知属于格式条款,并未取得买方的明确同意,同时剥夺了买方依时选择管辖地的权利,所以这种条款是无效的,不属于双方对管辖的约定。
但如果卖方向买方单独提示过该条款,买方也表示同意,这种条款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可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网购纠纷涉及的合同属于买卖合同,此类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确定网购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时,首先应当查明双方是否有约定交货地点。但是,网购平台为了规避交货地点的问题,往往会将买方填写的地址标注为“收货地址”,而非“交货地点”。若无法查明双方是否约定了交货地点,则需根据交货方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即“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具体到网购而言,实践中,卖方“包邮”的通常被认定为属于采用“卖方送货方式”,以买方所指定的收货地址为合同履行地,而卖方“不包邮”的,则被认定为属于代办托运,应以卖方发货时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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