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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确定,哟扑所在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是指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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