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以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抵押权的顺位指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以后,抵押当事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并经登记机构登记后,抵押权就依法成立,除了要把已经存在的后一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外,不用再将以后的债权合同交给登记机构。并且,最高额抵押合同是2年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是优先于后面的一般抵押。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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