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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者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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