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合同是属于哪种类别?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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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偿保管合同是属于无偿合同当中的一种类别,在判断是否是属于无偿合同的话,你主要是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一权利和义务来进行一个判断,如果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话,那么就属于无偿,当然了双务合同并不一定就是无偿合同。
无偿保管合同是属于哪种类别?

一、无偿保管合同是属于哪种类别?

无偿保管合同是属于无偿合同当中的一种类别,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实践中,无偿合同数量比较少。而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自然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双方既可以约定是有报酬的即有偿的保管、委托,也可以约定为没有报酬即无偿的保管、委托。

需要注意的是,双务合同不一定就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不一定就是单务合同。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借用人无须向出借人支付报酬,但属于双务合同,出借人有交付借用物的义务,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有以下意义:

1.对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虽不能被免除全部责任,但应酌情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要比无偿合同中承担的义务重,例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2.对主体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不能设立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但对于一些法律上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

在当代社会签订保管合同是非常正常的一个事情,比如说我们到商场消费购物的时候就会帮一些行李来进行一个相关的保管,在这个保管的过程当中就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而有一些保管合同对商场来说它是无偿的,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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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管辖的种类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一)移送管辖的条件 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移送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 由于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的自我判断问题,即只要受理案件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就可以将该案件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因此,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1、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即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是指自己的上级。也就是说,在判断人民的移送管辖做法是否正确时,就 第一次移送而言,只要移送以认为自己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为由进行移送,其做法是正确的;但是, 第二次以后的移送管辖做法均是错误的。 2、管辖恒定问题。人民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受案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可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管发生了怎样的情况变化,都可以继续审理案件,直到作出法律文书。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1、受移送人民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3、人民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转交给下级人民,或者由下级人民转交给上级人民。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一)自下而上的转移 自下而上的转移有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管辖,即下级人民认为某案件不适合由自己管辖时,可以经上级人民同意而报请上级人民管辖;二是上级人民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可以直接决定提审。 (二)自上而下的转移 自上而下的转移,即上级人民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主要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以补充级别管辖;而移送管辖则是为了保证管辖权行使的正确性,以补充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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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种类
[律师回复] 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种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拘留三种。
1、警告。
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书面方式作出的谴责和告诫。
它是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性质的最轻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主要适用于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后果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警告既适用于公民,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除“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传播淫秽物品”三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外,对其他各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均可适用警告。
2、罚款。
罚款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限令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人民币现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方法。它既不影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又能起到惩戒作用,适用最灵活、最广泛。
罚款幅度,一般情况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但对几种严厉禁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以下三种特殊的罚款幅度:
(1)对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的,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3)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20元以下罚款。
3、拘留。
拘留即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强制关押在专门处所,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以示惩戒的一种行政处罚方法。它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
拘留只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以下人员一般不裁决或不执行拘留: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残疾人;正在患严重疾病或性病以外的传染病的,以及家庭有年迈老人、小孩或者严重病人、残疾人等确需被处罚人扶养、护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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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是资管产品吗私募基金不是资管产品。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或证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从以上资管产品的概念我们可以得知,资管产品是用公募基金管理募集的资金进行投资,它是公募基金的子所以说,私募基金不是资管产品。
二、信托产品与资管产品的区别
1、本质相同,只是通道不同,即发行主体不同:一个是信托,一个是资产管理,系公募基金的子,目前全国有78家有这样的资格发行(截止2015年7月);
2、监管不同: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监管;
3、报备次数不同:信托报备银监会1次,募集满即可成立;资管计划要报备2次,募集开始时报备1次,募集满后验资报备1次,验资2天后成立;
4、小额数量不同:信托300万以下小额50个,资管计划小额可以有200个。
三、资管项目的优势
(1)收益方面:资管业务是去年下半年才开始放开的业务,目前正是需要大力拓展市场的时候,为了提高竞争力,资管对融资方收费会尽量稍低,给到客户的收益尽量稍高,例如同类型的产品一般资管产品会比信托高0.5%/年左右。
(2)安全度方面:目前做这类项目的都是资产管理挖的信托经理及本具有多年金融行业风控的人员,行业经验深厚,一般情况下,安全度高的产品能给到的融资成本随市场变化越来越低,也偏向于给资管做融资,目前这32家资管都是做第一波项目,选项目时的要求会比较谨慎,对项目的资质要求比较高,因此对于想配置性价比高的固定收益项目客户来说也不失为一个选择的方向。私募基金是资管产品吗私募基金并不是资管产品,虽然它们在一定的程度上都是对客户的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但资管产品是公募基金管理中的一种产品,资管业务是近年刚刚放开的业务,还有很大的市场,它的收益也会相对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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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公司现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了,需要办理一下无因管理的相关手续,不真正无因管理有哪些类型类型呢?
[律师回复]
1.客观要件 [2]
(1)管理了他人事务。他人的事务,包括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主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并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或称中性事务。例如购买物品系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他人事务;如为自己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自己事务。本文所称的事务是指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项,凡任何适用于债之客体的一切事项 均属之,单纯的不作为,则不包括在内。
(2)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依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不构成不真正无因管理。
首先,依法律直接规定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不真正无因管理。
其次,依合同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不真正无因管理。例如因委托等合同,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乃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成立不真正无因管理。
2.主观要件
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表现为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其管理的事务不利于本人,而且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人以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
主要效力编辑
(一)对管理人之效力 [2]
1.管理人的权利
(1)偿还费用请求权。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费用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偿还,本人必须支付管理人相应的费用。本人支付的费用,以必要或有益为限,是否必要或有益,依支付时的客观标准加以认定。
(2)代偿债务请求权。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债务,本人必须为之清偿,本人清偿的债务,也以必要或有益为限。
2.管理人的义务
(1)管理人如果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而进行管理本人事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事务管理开始时,如能通知本人,应通知本人,如无急迫事情,应待本人明示。管理人负有通知义务,如不履行通知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计算义务。
首先,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状况报告给本人,管理关系终止时,应详细报告其管理情况。
其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利息应交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本人。
最后,管理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应交付于本人的金钱或使用应为本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损害,应负损害赔偿义务。
(二)对本人之效力
1.本人的权利
(1)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准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全部利益。
(2)诉讼主张选择权。在准无因管理中,本人享有选择权,相应的法律效果基于本人是否承认、主张或选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而不同。
2.本人的义务
(1)举证义务。在准无因管理中,本人对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和管理后果负举证责任。
(2)费用偿还义务。在准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费用的,本人必须支付管理人相应的费用。
(3)债务清偿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必要或有益的债务,本人必须为之清偿。
(三)对善意第三人之效力
1.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在准无因管理中,善意第三人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因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而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时,善意第三人有权向管理人请求损害赔偿。
2.善意第三人的义务
在准无因管理中,善意第三人与本人负相同义务。和本人义务大小的区别,当视具体的情形而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问题解答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1)警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最轻的处罚,适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态度较好的人。警告更多体现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评教育,仍属行政处罚,不论受处罚者是否同意,具有强制性,并遵循处罚程序。
(2)罚款。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处罚形式,是要求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
(3)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处所,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方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处罚。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资格罚的范畴,被处罚的主体因此失去了继续进行某种活动的资格。
(5)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且属于附加处罚,一般不得适用,驱逐出境的程度强于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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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指纹属于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包括实物和痕迹两类。前者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后者包括两个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指纹等。物证是刑事诉讼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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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1)警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最轻的处罚,适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态度较好的人。警告更多体现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评教育,仍属行政处罚,不论受处罚者是否同意,具有强制性,并遵循处罚程序。
(2)罚款。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处罚形式,是要求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
(3)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处所,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方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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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有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总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2、初始登记: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竣工后,经过初始登记才能取得大产证。
3、转移登记: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4、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2)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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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他项权利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6、注销登记: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抢劫罪属于哪种涉案类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抢劫罪属于哪种涉案类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263条第二款,抢劫罪加重情形: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怎么认定抢劫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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