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前15天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
票面乘车站开车时间前48小时以上的,按票价5%计;
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按票价10%计;
不足24小时的按票价20%计。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车票改签、退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1.旅客要求退票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到车站办理,退还全部票价,核收退票费。特殊情况经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站长同意的,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
2.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核收退票费。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3.因特殊情况经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站长同意在开车后2小时内改签的车票不退。
4.退票费如下核收:票面乘车站开车时间前48小时以上的按票价5%计,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按票价10%计,不足24小时的按票价20%计。上述计算的尾数以5角为单位,尾数小于2.5角的舍去、2.5角以上且小于7.5角的计为5角、7.5角以上的进为1元。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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