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规程》的规定,参保职工发生因工伤害事故,应将受伤人员送往定点医院救治。因情况紧急需就近到非定点医院抢救的,用人单位须在三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待工伤职工治疗结束后,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居住在统筹地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用人单位须及时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报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就医。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用人单位须及时填报《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并报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就医。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以外就医的,用人单位须及时填报《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并报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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