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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何为出租人“出卖”行为的判断标准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自租赁合同生效时同时成立。但是,按照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能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才能行使。那么,如何界定“出卖”的含义,就成为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之一。
1.“出卖”范围的判断标准
所谓“出卖”,其本身的含意是相对清晰的,即所有权人以转让所有权为目的,有偿的将物之所有权移转于他人的行为。那么,赠与、遗赠、继承等无偿转让所有权的情形,因不符合买卖的特征,所以,承租人不得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样,在因公共利益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房屋被征收、征用等情况下,由于房屋的转让与否,所有权人完全不能决定,因此,也不存在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2.一些特殊的买卖中承租人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判断标准
(1)互易
互易是指特定物与特定物之间的交换。因特定物所具有的特性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提供的,所以,互易的情况下,承租人往往是不能提供互易的对价物的,从而在事实上不具备优先购买的同等条件而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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