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在房产过户登记之前,房产赠与合同并未产生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之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因此,在房产过户登记之前,房产赠与合同并未产生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之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