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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从第13条到第24条详尽规定了合同订立的要约与承诺两步骤,赞助商与高校社团可依据相关的总则规定就合同的订立、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磋商以及了解法律对合同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在此阶段,双方当事人通过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促成合同的形成。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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