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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印章有无合同效力

更新时间: 2021-02-08 10:43:46
音频内容:

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三条规定,在非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具有公司的授权。由此可见,盖有项目部印章的合同或其他文件的效力,并不取决于项目部印章本身,而是取决于持章人所得到的授权权限。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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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印章有无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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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印章的合同效力是什么?
项目部印章的合同效力是:并不取决于项目部印章本身,而是取决于持章人所得到的授权权限。如果合同签订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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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工程款欠条上的盖章是项目部印章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欠条之所以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精神,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能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
最后,欠条到底是否有效,还要通过法庭的认可,被法庭采信。
1、必须是能够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就是说欠条上要有明确的欠债人、债权人、借钱时间、金额等必备要素,否则不能证明谁欠了谁的钱,或者欠多少钱,这个欠条的证明力就不够;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说如果这个欠条必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你拿着刀子逼着我写一个欠条,那么是无效的。或者你趁我喝醉了骗我写的,也不行。
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道理就不用细说了。
民事诉讼法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你说到的别人利用你在书上的签名伪造了欠条,从法律上看它的取得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如果你认为它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你必须证明。比如,你可以证明除了签名,其他内容都不是你的笔迹,因此不予承认。你也可以通过其他证人证明,这个欠条是某人自己伪造的等等。
总之,并非别人手中有这么一个欠条就一定被证明有效,也并不一定就会无效。关键还是要双方各自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然后能够让法官相信并采纳。
工程款欠条上的盖章是项目部印章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欠条之所以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精神,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能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
最后,欠条到底是否有效,还要通过法庭的认可,被法庭采信。
1、必须是能够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就是说欠条上要有明确的欠债人、债权人、借钱时间、金额等必备要素,否则不能证明谁欠了谁的钱,或者欠多少钱,这个欠条的证明力就不够;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说如果这个欠条必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你拿着刀子逼着我写一个欠条,那么是无效的。或者你趁我喝醉了骗我写的,也不行。
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道理就不用细说了。
民事诉讼法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你说到的别人利用你在书上的签名伪造了欠条,从法律上看它的取得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如果你认为它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你必须证明。比如,你可以证明除了签名,其他内容都不是你的笔迹,因此不予承认。你也可以通过其他证人证明,这个欠条是某人自己伪造的等等。
总之,并非别人手中有这么一个欠条就一定被证明有效,也并不一定就会无效。关键还是要双方各自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然后能够让法官相信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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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合同章有法律效力不
项目部在法律上具备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的资格,通过获取授权,可执行各类合同。实践中,为每个新工程设立专门项目部,公司整体负责所有工程合同的履行和管理,项目部则在其特定工程领域内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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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所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而是采购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等,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现实生活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签订合同的其中一方在公章处所盖的印章并非单位合同章或备案公章,而是部门公章(采购部门、项目部门)或者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等,一旦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这一方往往以合同未加盖单位公章为由,主张合同并未成立,拒绝承担合同责任。这种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是否有缔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只是表达缔约意思的方式之一,并不是唯一方式。发生纠纷时,会根据双方磋商过程、参与缔约人员的权限、嗣后履行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等案情进行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并向对方表达过缔约的真实意思。实际上这种主张是得不到支持的,为什么呢
首先,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代表公司签字之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即使其签字超出公司授权(合同相对方系善意),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其签字与公司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其次,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系有权代理人;第三,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的行为构成《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第四,公司公章管理混乱,除了备案公章外,事实上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习惯;
最后,公司存在混用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类专用章的惯例。
合同所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而是采购专用章、项目部专用章等,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现实生活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签订合同的其中一方在公章处所盖的印章并非单位合同章或备案公章,而是部门公章(采购部门、项目部门)或者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等,一旦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这一方往往以合同未加盖单位公章为由,主张合同并未成立,拒绝承担合同责任。这种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是否有缔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只是表达缔约意思的方式之一,并不是唯一方式。发生纠纷时,会根据双方磋商过程、参与缔约人员的权限、嗣后履行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等案情进行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并向对方表达过缔约的真实意思。实际上这种主张是得不到支持的,为什么呢
首先,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代表公司签字之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即使其签字超出公司授权(合同相对方系善意),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其签字与公司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其次,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系有权代理人;第三,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的行为构成《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第四,公司公章管理混乱,除了备案公章外,事实上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习惯;
最后,公司存在混用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类专用章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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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部印章管理办法的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特下发本管理办法,请各分公司、项目部遵照执行。1、项目部印章的种类。2、项目印章的制发、启用和缴销。3、项目印章的使用范围。4、项目印章的使用管理。5、项目印章的遗失处理。六、项目印章的用印责任。七、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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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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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要项目部章吗
不需要,只要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公章即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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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定额标准》
[律师回复]   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通知,正式颁布执行重新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定土地整治项目总体造价提高10%。  新《标准》作出了六个方面的重大调整:一是调整了项目划分,二是提高了人工预算单价,三是明确了主要材料限价计费,四是完善了费用构成,五是补充了定额子目,六是优化了预算表格。新《标准》总体造价水平提高了10%左右。同时,两部通知规定,“对《标准》中未涉及的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预算定额标准,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执行”,从而理顺了国家预算定额标准和地方补充预算定额标准使用管理的关系,解决了预算编制标准不一的问题,提高了各地制定土地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政策的灵活性。  本次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台班费定额》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均作了修订:  一是调整了人工预算单价。根据近几年人工工资水平的变化及国家政策调整情况,对人工预算单价进行了调整,以六类区为例,甲、乙类工由原来的26.4元/工日、15.89元/工日,调整到现在的51.04元/工日、38.84元/工日。通过调整,能基本符合现行工资水平。  二是明确了主要材料限价计费。近几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部分材料价格涨幅较制定《标准》时价格水平超过一倍。经测算,材料费在土地整治项目投资中占40%左右,材料预算价格变化对施工管理费用、计划利润影响较大。同一时期材料价格在不同地方乃至同一地方不同项目中差异非常大,材料预算价格的差异,引起了不同项目间管理费及计划利润的失衡,即同样的工程任务,施工管理费用、计划利润在不同项目间产生较大差异。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次修订对钢筋、水泥、汽油、柴油等11种主材进行了限价,即材料价格超过限价部分只计取材料价差和税金,不再进行其他费用的计取。  三是完善了相关费用的构成和计取。根据国家现行的政策规定和具体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对可行性研究费、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费、监理费、业主管理费、招标代理费、不可预见费等费用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取消了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定额测定费等费用;增加了安全施工措施费、工程复核费等费用。调整后的费用构成和计费方法更加科学,更符合土地整治工作需要。  四是调整了项目划分。本次修订后,一级项目由4个调整为5个,即由过去的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调整为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和其他工程,体现了土地整治由单纯增加耕地数量向数量、质量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多目标的转变。同时与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等其他标准间的衔接更加紧密。  五是补充、修订了定额子目。本次修订,我们将在土地整治项目中已广泛应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了定额子目补充,增加了35个,有利于准确体现项目施工工效水平。同时对《标准》在试用中发现的100余处错误进行了更正。  六是优化了预算表格。根据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工程量清单报价”的需要,从加强项目预算管理的目的出发,对预算表格进行了优化,合并了相关表格,增加了工程施工费单价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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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章能够签合同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项目部章能够签合同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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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国土资源部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定额标准》
[律师回复]   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通知,正式颁布执行重新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定土地整治项目总体造价提高10%。  新《标准》作出了六个方面的重大调整:一是调整了项目划分,二是提高了人工预算单价,三是明确了主要材料限价计费,四是完善了费用构成,五是补充了定额子目,六是优化了预算表格。新《标准》总体造价水平提高了10%左右。同时,两部通知规定,“对《标准》中未涉及的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预算定额标准,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执行”,从而理顺了国家预算定额标准和地方补充预算定额标准使用管理的关系,解决了预算编制标准不一的问题,提高了各地制定土地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政策的灵活性。  本次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台班费定额》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均作了修订:  一是调整了人工预算单价。根据近几年人工工资水平的变化及国家政策调整情况,对人工预算单价进行了调整,以六类区为例,甲、乙类工由原来的26.4元/工日、15.89元/工日,调整到现在的51.04元/工日、38.84元/工日。通过调整,能基本符合现行工资水平。  二是明确了主要材料限价计费。近几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部分材料价格涨幅较制定《标准》时价格水平超过一倍。经测算,材料费在土地整治项目投资中占40%左右,材料预算价格变化对施工管理费用、计划利润影响较大。同一时期材料价格在不同地方乃至同一地方不同项目中差异非常大,材料预算价格的差异,引起了不同项目间管理费及计划利润的失衡,即同样的工程任务,施工管理费用、计划利润在不同项目间产生较大差异。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次修订对钢筋、水泥、汽油、柴油等11种主材进行了限价,即材料价格超过限价部分只计取材料价差和税金,不再进行其他费用的计取。  三是完善了相关费用的构成和计取。根据国家现行的政策规定和具体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对可行性研究费、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费、监理费、业主管理费、招标代理费、不可预见费等费用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取消了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定额测定费等费用;增加了安全施工措施费、工程复核费等费用。调整后的费用构成和计费方法更加科学,更符合土地整治工作需要。  四是调整了项目划分。本次修订后,一级项目由4个调整为5个,即由过去的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调整为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和其他工程,体现了土地整治由单纯增加耕地数量向数量、质量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多目标的转变。同时与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等其他标准间的衔接更加紧密。  五是补充、修订了定额子目。本次修订,我们将在土地整治项目中已广泛应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了定额子目补充,增加了35个,有利于准确体现项目施工工效水平。同时对《标准》在试用中发现的100余处错误进行了更正。  六是优化了预算表格。根据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工程量清单报价”的需要,从加强项目预算管理的目的出发,对预算表格进行了优化,合并了相关表格,增加了工程施工费单价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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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章签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项目章签合同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双方当事人要进行民事活动的,是需要签订民事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合同是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才能有法律效力的。那么代签合同是否有效?
代替别人签合同,应当有授权委托书,否则代签合同就不能生效;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必须依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否则,即使具备了上述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也不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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