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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19-02-12 14:48:35
音频内容:

1、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对于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2、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按照“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原则,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结合当地不同城市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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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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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限售政策
[律师回复] 根据《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1〕48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及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和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加大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力度,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压实各区主体责任,量化地价调控目标,合理制定土地出让方案,稳定市场预期,严防高溢价,坚决遏制非理性拿地。
二、深化完善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在房价地价联动的基础上,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实行限价竞价。竞买人在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竞拍前,应签署知晓出让地块房地联动房价查询结果以及理性竞价的承诺书,承诺书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对非理性竞价的企业,规划资源、房屋管理等部门联合约谈警示,后续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金融信贷、税收、房屋销售等监管。
三、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各区应切实承担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备案管理的主体责任,指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定价过高的项目,坚决予以调整。市房管部门进一步强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备案复核,坚决防止上市销售项目备案价格过高。
四、强化商品住房交易管理。进一步优化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制度,拓宽网签备案数据应用范围。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通过大数据筛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税收征管、购房资金核查和新购住房抵押监管的力度。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中介经营行为,着力加强房地产信息服务平台监管。规范二手住房价格等信息发布行为,严格房源核验,未经核验不得发布房源挂牌信息。严肃查处诱导虚高价格挂牌、哄抬房价、借机炒作、扰乱市场等行为。
六、严格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全面执行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规定,严格审核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的年限限制。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开盘销售时,居民选房购房优先于企业。
七、实施住房限售。对按照优先购房政策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后方可转让。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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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拆迁补偿政策
[律师回复] 对于住改商拆迁补偿政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基于对各地住改商补偿规定的研究,总结对于该性质房屋的补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大多数地方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比如黑龙江某地在拆迁办法中规定,“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只要在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是一致的,其补偿金额按照同类房屋住宅和非住宅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二、规定住改商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
比如浙江某地区规定,“在拆迁公告公布前近二年以上在经营的,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等有效证件,并能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也有地方表述为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补偿。
三、参照商业用房估价,并且根据是否沿街标准有所不同
在江苏此种补偿标准比较常见,比如宿迁、淮安、泰州等地。参照商业用房估价的前提一般相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持续纳税一定时间。对沿街的住改商房屋,其估价是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住宅用房性质权重的拆迁评估价格之和作为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价格。对非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其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采用住宅评估价加营业补助的方法确定,营业补助的标准根据不同经营年限确定。
四、一定时间之后的住改商完全按照住宅性质进行补偿
张家界市规定对住改商房屋的拆迁,根据其合法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对正在经营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操作上则根据住改非的时间在住房评估价值的标准上上浮,但此前提必须是在之前住改商。此时间点之后除临道路第一层的之外的住改商房屋则一律按照住房性质进行评估补偿。
五、采用混合标准
比如重庆某地区规定:
(一)临街底层住改非房屋被拆迁人实际作为门市经营的面积,参照同地段门市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二)其他住改非房屋货币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按住宅评估价格的1:2进行补偿。
对于住改商的补偿,一方面要根据各地关于此方面的规定但另一方面由于此些规定的效力一般非常低,多是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出现,只能作为行判的参照,不合理之处的存在亦不是不可能。故律师参与对于实现住改商的商补标准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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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新政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二最高贷款额度: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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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借款申请人如果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办理;凡不属于首套房情形,被核定为是二套房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办理;如果被核定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也不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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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2021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拓宽保障房资金来源渠道。那么,保障房资金来源究竟有哪些呢保障房资金来源一应该加大政策实施力度,确保资金的足额流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自我国实行土地招拍制度以来,土地出让收入逐年攀升成为了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也是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所以地方政府对土地的依赖性很高,一些财政收入匮乏的城市表现更为突出,而保障性住房用地都是以财政划拨为主,造成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相关数据表明2021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达到29109.94亿元,扣除征地拆迁等补偿成本性支出13395.6亿元,土地出让净收益为15714.34亿元,而其中用于住房保障的支出仅463.62亿元,仅占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95,%,而要求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的规定目标显然没有达到。所以地方在保障房的建设资金投入和运用方面仍然不足。保障房资金来源二虽然财政保障性的安居工程支出逐年增加,并且幅度很大,但是国家拨款必定有限,而保障性住房资金规模大,所以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不可或缺的力量。运用“创新的财政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刻不容缓。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成立专门的企业,负责建设、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安排资本金,利用国家政策引导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社会投资等筹集建设资金。也可以用“政府出地,企业出资”的方式吸引社会机构参与建设。保障房资金来源三保障性的住房成本有很大一部分是控制在各种税费上的,要想降低建设成本就要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降低保障安住建设成本,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基金免缴政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落实营业税、房产税、契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保障房资金来源是保障房建设的基础,只有不断拓宽保障房资金来源,才能推动保障房的更快发展。另外,明确保障房资金来源后,保障房资金运用管理也不容忽视,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以防资金滞留、挤占和挪用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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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套房贷款政策2024
天津二套房贷款政策规定,区分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两种情况,对于二套房申请商业贷款,首付比例至少为百分之六十,利率上浮百分之十,对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同样至少百分之六十,贷款利率也是上浮百分之十,同时规定对于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平均水平或不是购买普通房屋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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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住院有哪些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全国各地对低保的医疗政策不完全一样。
一、以辽宁抚顺市为例,对其低保待遇标准进行介绍。
实行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行,低保对象个人支付部分(包括起付线和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救助60比例报销,门诊医疗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50元,住院医疗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2500元;低保边缘户住院医疗给予30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1500元。
二、北京低保人员医保政策
1、医疗费用减免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就诊时,可享受基本手术费和C、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以及普通住院床位费50的减免。
2、门诊救助
  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和低收入人员就诊时发生的门诊费用,在经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4000元。
3、重大疾病救助
  社会救助对象因罹患重大疾病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在经过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5的比例给予重大疾病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最高额度为8万元。
4、救助病种有15类
  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心脏、肺脏、肝脏、肾脏);多药肺结核、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新增)
5、生育救助
  享受社会救助且持有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明的贫困孕产妇,在经过医保、新农合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孕期检查救助不超过1200元、正常产住院分娩救助不超过2600元、剖宫产住院分娩救助不超过4200元给予生育救助。
6、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
  城乡低保和低收入人员确需住院就医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住院押金70减免,其中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可享受住院押金100减免。对于经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垫付,城乡低保和低收入人员只需缴纳实际负担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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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房贷政策是什么?
1、首套房,比例最低30%,即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产价值的70%(不实施“限购”的城市调整为不低于25%) 。2、二套房,比例最低40%,即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产价值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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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五条开发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通过招、拍、挂等方式竞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配建面积均为住宅建筑面积,开发企业应按项目整体标准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设施及服务性设施,但不得以公共设施或其它面积抵扣配建面积。  第七条配建标准  
(一)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相对集中,按整幢或整个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并应与所在地块上的商品住宅统筹规划,其建筑外形、品质、风格等应与商品住宅一致,保持总体和谐,并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二)开发企业进行配建保障性住房设计后,应将设计成果文件提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设计成果的标准、面积、户型等须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三)保障性住房应按照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标准进行装修,配建保障性住房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产品质量标准。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上的地下室及其他非住宅建筑面积等专有部分权属归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所有,商业铺面可按评估价出售给开发企业。  
(五)保障性住房的停车位应按市规划部门确定的指标进行配建,并就近集中建设。  第八条由开发企业负责申报配建过程中包括保障房部分的报建、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相关手续,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协助办理。  第九条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应与所在项目商品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保障性住房应在首期项目中先行建设、先行交付。  第十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以及住宅产业化的技术要求,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配建项目应接受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可控。  第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载明保障性住房面积、套数、标准、配套设施等事项。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要求实施配建,未按要求配建的不予整体项目备案,且不予办理其销售许可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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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住房政策有谁了解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住房保障方式
(一)公寓房是指由部队投资建设和管理的主要用于保障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五级以上士官及其家属居住的军产房屋,产权归部队所有,个人不允许集资,不得出售,离职迁出。
(二)部队经济适用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不得占用部队经费。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所购住房原则不能上市交易。
(三)安居房、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并轨。已建成或在建的集资住房,建设地点在公寓区的,要采取逐步置换的方式,改作公寓住房;建设地点在公寓区以外的,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补足差额经费后办理产权证书。
二、住房面积标准公寓房面积指标是包含全部公摊面积在内的建筑面积指标。师职住房面积标准为92-120平方米,团职住房面积标准为72-92平方米,营职以下住房面积标准为54-72平方米。部队经济适用房各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相应职级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即正师职120平方米,副师职105平方米,正团职90平方米,副团职80平方米,营职70平方米,连、排职60平方米。
三、分配原则部队公寓房主要保障部队在职人员住用。不得将公寓住房分配给非在职人员,已经分配的或者退出现役的,应当依法清退,及时迁出。部队经济适用房出售对象为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一个家庭原则上只能购买一套房改房(包括现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房),不允许购买两处以上超面积住房和上一职级户型住房。分配住房时,住房管理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领导、有关部门、及住户代表组成的分房委员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拟制分配调整方案,确认参加住房分配调整的人员资格,并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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