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赔偿标准规定
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护理费;(四)交通费;(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六)营养费;(七)残疾赔偿金;(八)残疾辅助器具费;(九)丧葬费;(十)被扶养人生活费;(十一)死亡赔偿金;(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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