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市、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2、市、县级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局医政部门承担。
3、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县级市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而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件,以及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医政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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