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交警开具事故认定书需要以下材料:
一、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驾照,行驶证,原始保险单,身份证复印件。
二、如果需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的报告单。
三、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的图纸,及其询问双方当事人,或证人的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