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
2、受理。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
(二)审查
(三)出具公证书,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
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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