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受损汽车的修理费,必须向法院提供修理费的发票,以及与修理费完全对应的修理明细(也称结算清单),这样才能证明所提供的修理费发票与此次交通事故具有因果联系,才属于赔偿范围。这就要求修车后,不仅要求修理单位出具正式的修理费发票,还应当提供与此次交通事故相符合的受损部位的修理明细,如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是左侧,如果修理明细中有右侧、后侧的修理费用,法院在审查修理费用时,就会将右侧、后侧等其他部位的修理费用刨除,仅支持左侧的修理费用。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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