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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管合同

更新时间: 2021-04-24 16: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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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期或一段时间后归还原物,寄存人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

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

它属于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提供劳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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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实践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什么是保管合同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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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1、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2、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4、附随义务。包括危险告知义务和孳息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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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管不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向上一级劳动局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劳动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法律规定: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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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如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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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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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管制,管制,管制是什么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什么是管制所谓管制,指的是由人民判决,对犯罪分子不进行关押或监禁,但是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第38条的规定,判处管制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合,接触特定的人。而违反禁止令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相关的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 二、管制有哪些特点从本质上来讲,管制是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其比剥夺自由的刑罚种类要轻得很多。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只限制自由而不剥夺人身自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判决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原居住地工作和生活, 2、被判决管制的犯罪分子要接受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管制的判决归人民,管制的执行归公安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行使判决权和执行权。从上述特点我们可以看出,管制从裁决到执行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体现了轻刑轻判的刑事政策以及对严格依法判决的要求。 第 三、管制适用对象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管制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刑事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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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保管合同属于一种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合同。通常是以为他人提供相应的保管服务。2、同时保管合同也属于时间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后,还需要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那么合同才能成立。3、保管合同也是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但是否属于有偿合同,这个可以由当事人之间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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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有什么义务
1、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2、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4、附随义务。包括危险告知义务和孳息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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