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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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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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保管合同中,对于保管合同的有偿与否,就得当事人自己在现实生活中多加注意。保管合同有其独特的特征。那么,在保管合同中我们应该注意什么呢?保管合同的特征又是什么?今天,小编对这些问题做了以下的回答。

一、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二、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二)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需注意以下事项:

1、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2、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三)保管人的限制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该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保管费用

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

无偿的保管行为除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担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

(五)保管合同的终止

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

1、因履行而终止。

2、因抵销而终止。

3、因提存而终止。

4、因双方协议而终止。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针对保管合同的特征及注意事项给大家做的相关分析。其实保管合同在特征上最明显的地方就是它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这样的特征就得要求当事人在寄存物品的时候看清楚相关凭证上的条款,以免不必要的麻烦产生。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鹤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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